海南自贸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实行负面清单和 3 年海关监管双重约束。

主体需为海南自贸港注册独立法人,近 3 年无走私、违规使用零关税货物或失信记录。

负面清单内设备、禁止进口商品和法律法规明确不予免税的设备不能享受政策。

设备仅限企业自身生产经营自用,监管期内不得出租、出借、抵押或擅自转让。

监管期内确需转让,应转让给同样具备零关税资质的海南企业并提前报批。